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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照、驾照,还要交养路费 不仅长沙有这样的禁令,其他城市也有过这类规定。据《中外日报》记载:“苏州城内有多人喜乘脚踏车,因道路甚窄,辄致伤碍,经绅士禀请三首县出示禁止。除西人、教士、教民外,一概不准乘坐。” 那个时候的自行车和汽车一样,是有牌照的。已经领了牌照却没有挂上自行车的,不能上路行驶,违者罚金。 不仅有牌照,还有“驾照”。《南京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所有车辆行驶时都必须携带行车“驾照”以备查验,没带的人会被处罚,其中自行车将被处1元罚金。 然而政府的禁令,并不能抵抗自行车流行的趋势。1931年12月15日的湖南《大公报》刊载了一条消息:《足踏车行请恢复线车行驶》,长沙市脚踏车同业公会,呈请省公安局恢复线车行驶旧式街道。虽然这个呈请当时并未得到批准,但足以表达人们对自行车的自由向往。
当自行车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之后,各地开始陆续出台有关自行车的交通法规,比如《南京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取缔脚踏车暂行罚则》等。这些规定大同小异,比如:自己用的自行车不得出租或私自营业,违者处3元以上5元以下罚金。如果自行车所有权转移,应该向市政府工务局申理过户手续,违者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金。自行车车主搬离原址,应在5日内向市政府工务局报告,违者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金。 此外,民国时期的自行车还要交养路费。据《湖南通鉴》,1944年6月,湖南省根据行政院公布的《通行公路人力、畜力车辆管理规则》规定,对胶轮独轮手推车、脚踏车、人力车、板车、畜力车开征养路费,由车主向公路监理或养路机关缴纳养路费并领取登记。 长沙对自行车的态度,其实是经过了一个从封闭禁止到开放再到规范的过程。民国初期的长沙,在环城柏油马路还没有修建之前,城内大多都是麻石路,街道狭窄不平,不是骑车人跌倒,就是骑车人撞了过往行人,政府曾一度禁止在街上骑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