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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追尾”受伤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字号:T|T 【摘要】骑电动车“追尾”受伤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江夏男子刘某骑电动车与许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刘某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后,刘某又将许某告到江夏区人民法院索赔。记者昨悉,刘某的诉求被驳回。
男子获保险赔偿后索要“私了费” 本报讯(记者万勤 实习生杨旋 通讯员李金星 史文君)江夏男子刘某骑电动车与许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刘某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后,刘某又将许某告到江夏区人民法院索赔。记者昨悉,刘某的诉求被驳回。 刘某称,2014年8月12日早上,他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江夏区文体局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路东侧行驶的小轿车后部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夏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他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我对这个结果不服,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了复核申请,复核结论是‘撤销原事故认定书,责令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调查、认定’。我们双方在交通部门进行调解时,许某当着警察的面,口头承诺判他为主要责任,以后另赔偿我8000元。”刘某说。 “2014年11月14日,江夏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重新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4月15日,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某在开庭时拒不认可在交通部门调解时所作出的承诺,在第一次官司中,法院也没有判决许某向我支付承诺的8000元赔偿款。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向我支付经济损失8000元”。 许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们确实曾尝试过组织调解,但刘某一直消极对待,并没有答应调解的条件,双方也没有在任何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上签字。不存在刘某所诉的8000元赔偿之说。他没有参与刘某所称“当着警察的面口头承诺……”的调解,也不可能授权任何人代理作出承诺,因此,刘某所称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其无理由再索取任何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来刘某及其兄与被告许某的岳父曾在江夏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刘某还到许某的工作单位再次协商,均未果。另查明,刘某于201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予以赔偿,2015年7月6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2630元,并驳回了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了赔偿义务。此案是另行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刘某要求许某另行支付8000元赔偿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许方芳称,本案交通事故判决已生效,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不能就同一起事故再次要求赔偿。至于刘某所说的被告许某另行承诺给予赔偿款的事实,只是双方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一次协调经过,并未签订调解协议, 在此次之后,双方仍在继续进行协商,进一步证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