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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活动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组织对旅游安全开展重点检查。 (十一)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提供老年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老年旅游存在的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做好安全提醒。旅行社组织、接待老年旅游团,应当配备具有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三年导游从业经验的领队或者导游,并选择适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点和游览、娱乐项目,不得安排高风险或者高强度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省司法厅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省工商联、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省旅游协会、旅游企业代表的意见,并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到九江市调研,并跟随省人大常委会外侨民宗工委一起到奉新县、婺源县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旅游主管部门、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协会组织、专家学者、旅游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省司法厅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厅内审会、厅长办公会。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省司法厅审查修改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外侨民宗工委、法工委全程介入和指导。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提出的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密切协同省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9年8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草案又作了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旅游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付费电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鼓励旅行社和旅游者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第十三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三)草案的制度探索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发现旅游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其注册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从事旅游餐饮的,其经营的菜品、食品、酒水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要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自愿选择,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四条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标明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购物场所应当安装内外全景、购物全过程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法院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在重要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地,可以依法设立巡回法庭、警务室,快速处理旅游纠纷或者审理旅游案件,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游者因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七)诱导、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 第七章附 则 当前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对研学旅行、自驾游、徒步游、骑行游经营,以及旅游网络经营等新兴业态中的问题缺乏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草案从规范经营的角度,加强了对旅游者在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一是,规定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二是,规定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服务培训和健康检查。三是,规定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四是,规定研学旅行的承办者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经济纠纷、不良诚信记录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关于旅游新业态中涉及权益保护的规范 电话:0791—88900390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诚信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服务培训和健康检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旅游者享有获得有关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目 录 第二章旅游者的权利 (八)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拍摄旅游者照片,或者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游览和自由摄影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研学旅行的承办者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研学旅行主办者不得为未成年学生研学旅行安排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制度,健全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 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依法认定为不合格,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资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资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第四十三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行业组织等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信息的,有权要求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费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一章总 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三)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未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根据我们在省内的调研情况,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针对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问题,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二是,针对旅游价格欺诈问题,规定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三是,针对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问题,规定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导游、领队人员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必须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四是,针对旅游住宿不卫生、旅游者隐私受侵害等问题,规定旅游饭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应当排查饭店内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如针孔摄像头之类等应当及时处置。
《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旅游景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向旅游者开放的区域和经营项目。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负责许可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潜水、漂流、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019年9月29日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自主决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以谩骂、讽刺等形式侮辱旅游者,以及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旅游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将旅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并予以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一章总 则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0月30日。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条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核实相关信息,保证其真实、准确,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教育,营造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旅游者权利或者减免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旅游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旅游经营者追偿。 2018年8月,省文化和旅游厅(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成立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小组,赴上饶市、鹰潭市、婺源县等市县专题调研旅游者权益保护情况,并收集整理了大量立法相关政策文件和外省市立法资料。2019年初以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草案的调研修改与机构改革促进文旅融合、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紧密结合,将调研成果运用到草案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草案征求意见稿出来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先后2次通过书面方式征求了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旅游集团、各设区的市文广新旅局、全省5A级景区、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讨论研究草案的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征求了省内部分旅游专家学者、法学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2019年6月13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审查。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同时提示旅游者可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饭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旅游饭店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标准和规范知识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投诉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旅游饭店应当排查饭店内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受到侵害。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和旅游安全监管体系,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专项理赔资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资金管理机构。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双方协商和解; 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传真:0791—88900390 旅游购物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第七章附 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潜水、漂流、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一、制定的必要性 第二条旅游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文化和革命事迹应当主题明确、历史真实。为旅游者提供的展陈游览、景观游览、体验游览、游览解说等服务,应当尊重事实,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红色精神,不得虚构历史、杜撰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