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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16: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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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京法网事获取北京法院官方资讯 职工A 十一快到了,想好去哪玩了么? 职工B 嗨!别提了。上网搜了几个旅游团,评价都不好。说合同里到处都是坑,专坑咱们这种不懂法的“法律小白”。 职工A 今天,北京顺义法院的法官来咱们工厂举办京法巡回讲堂,我们一起去听听吧。 职工B 你说的那个什么讲堂是怎么回事啊? 职工A 你这消息也太滞后了吧。上周四顺义法院在咱们北京现代成立了京法巡回讲堂北京现代普法基地。今天是普法基地的第一次活动。顺义法院涂琳法官给咱们这些“法律小白”准备了一份外出旅游的法律攻略。 职工B 那还等什么啊?我们快一起去吧。 旅行社常见四大套路 套路1 “瞒天过海”霸王条款泛滥 游客在报名参加旅游团时,旅行社往往都会拿出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制式合同,要求旅游者直接在上面签字。有些旅行社利用事先无需与游客沟通的便利,在合同中大量设置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游客责任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多是用不起眼的小字,游客在阅读时往往不会注意到。即使游客注意到了,也被旅行社各种解释含混过去。 王先生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如图所示,双方的住所地都在北京市顺义区。 但在合同的第十二条却变成了下面这样 请大家注意,这次某旅行社后面没有了“北京”二字。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王先生向北京顺义法院起诉,旅行社却向法院提起了管辖异议,称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案的管辖做出了约定,由旅行社注册地法院管辖,而非某旅行社(北京)注册地的法院管辖。旅行社的注册地在南京,因此顺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旅行社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并未注明旅行社的注册地址,却在宣传册中注明服务中心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旅行社也没有以合理方式提醒王先生注意管辖条款中的公司名称有了变化,排除了王先生对管辖法院协商选择的权利,应当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法院最终驳回了旅行社的管辖权异议。 套路2 “反客为主”限制退费 旅行团都是在发团之前一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就开始招揽游客,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一些游客会因为种种原因改变或者取消行程。当游客要求退还团费时,旅行社往往会以“已经为游客购买了无法退款的机票”等理由来推诿搪塞,甚至有旅行社会将游客退团说成是违约,不仅不退还团费,还要求游客支付违约金。 小张一家三口报旅行团外出旅游,可抵达目的地的第二天孩子就因为水土不服突发肠胃炎,全家陪孩子看病耽误了整个行程,小张向旅行社申请退还费用。旅行社却称已经为小张一家预付了后面的全部费用,拒不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游客有客观原因可以退团,但需要承担旅游经营者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差额的团费旅游经营者应予退还。法院据此判决旅行社退还小张剩余团费。 套路3 “置身事外”对自费项目不管不顾 绝大多数旅行团都会安排一些自费项目,其中有些自费项目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比如蹦极、跳伞等等。在游客参加前,旅行社领队的导游经常会极力向游客推销这些项目,可一旦游客参与这些活动时受伤,旅行社就会推脱这些属于自费项目,是游客自愿参加的,与旅行社无关。 李先生报团参加了海岛游,在旅行社导游的推荐下参加了当地自费的飞鱼艇项目。飞鱼艇刚起飞,李先生就被飞鱼艇倒扣水下,造成身体十级伤残。李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旅行社认为自己与李先生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告知了游客选择自费项目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后也对李先生进行了积极救助,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了李先生注意自费项目的风险,但导游并没有就飞鱼艇项目的风险对李先生进行实际有效的提示,反而积极向李先生推荐该项目,因而对李先生的受到的伤害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慎重选择旅游活动,也应该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套路.4 “秘而不宣”未充分告知旅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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