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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旅游出行能退费吗

时间:2021-08-18 14:34来源:互联网 作者:鲁滨逊旅游网 点击:
在实践中,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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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的核心问题是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在这类损失中,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旅游经营者前期支付的车票、机票、地接等各项费用。我国现在对新冠疫情应对迅速,铁路部门和民航部门8月3日均已下发通知,推出疫情期间免费退票的措施,这就减少了解除合同的一部分主要损失,为合同协商解除创造了条件。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小或变更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在符合政府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如需要近期实际履行,还应注意疫情对出行活动的实际影响。

  《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这一条款指明了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尽量挽救履行困难的合同。其中,采用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是防止履行困难的合同直接解除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还有部分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对象是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由于新冠疫情发生已一年有余,相关合同内容可能包含对突发疫情的处置条款。对此类条款应严格对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法典也有格式条款未经说明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规定。依据这些,在格式合同中限制消费者解除权的行使、任意规定合同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退款比例、规定经营者疫情时有权更改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均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关键词

  暑期本是旅游旺季,很多消费者都提前预订了机票、酒店,或报名参加了旅行团,但突然袭来的一轮新冠疫情打乱了很多家庭在暑期休假旅游的计划。那么,对于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消费者,能因为疫情变更或解除吗?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因疫情导致行程中止或无法实现后,消费者预付的团费或机票、酒店等费用能退吗?

  双方可以采用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等方式合理变更合同内容,这也是较常见的合同变更方案。《通知》还特别提及,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作为克服履约困难的方案。这一方案大大拓宽了合同变更的内容,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目前各地区疫情形势严重程度差别极大的情况下,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重要途径。

  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的,解约方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并非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损失首先包括旅游经营者在前期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退票费、地接费等;其次包括旅游经营者为履行合同付出的劳务等经营成本,以及旅游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等。这些损失应按公平原则在合同双方之间分摊。我国旅游法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原则,根据《通知》的第十条规定,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可以由消费者承担,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可得利益损失等,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主张。这一原则既考虑到了大部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又兼顾了旅游经营者的实际困难。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应举证证明哪些费用已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这些往往在合同履行前期已实际发生完毕,或在合同解除后为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不支出。另外,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如没有说明合理原因,故意拖延退费的,还可能向旅游者承担利息损失。

  留意合同解除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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