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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号 > 京法网事 旅游旺季来临,您有一份旅游合同攻略请签收!
2019-07-31 18: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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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栏山法庭 涂琳 60岁的老王和妻子报了一个旅行团并当场签合同缴费。出发前3天老王突发急病,住院三天不见好转。老王的儿子在发团当天和旅行社说明情况打算退团,并向旅行社提出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包括景点门票、当地交通费等,却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游客有客观原因可以退团,但需要承担旅游经营者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差额的团费旅游经营者应予退还。 定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支持。所以旅行社索要的定金超过团费20%的部分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老王报了一个6000元的旅行团,并和旅行社签了合同。出发前老王因时间冲突打算退团,于是和旅行社协商打算要回6000元的团费。但旅行社拒绝退还,称当时和老王签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因老王单方原因退团,费用的90%将不予退还,最多能退给他600元。老王这下傻了眼,当初签合同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条款。 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旅游法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的上述条款属于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旅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格式条款能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将不同的消费需求予以统一规范,提高交易效率,其存在有合理性。 但是,格式条款如果有违“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免除了其责任,加重的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的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 例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旅行者负责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以外的费用”。如此类的条款,旅行社意通过签订合同将所有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想以此免除自己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类条款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的霸王条款。 再例如有的合同条款约定“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的责任”。这类条款也就是“及时善后不赔偿”的条款,属于旅行社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顺义法院 吴楠 编辑:吴楠程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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